卫生部就中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举行专题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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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卫生部今天(6月29日)上午举行中国饮用水卫生标准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卫生部卫生监督局王雪凝副局长、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张成玉副巡视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这类的产品安全所水质安全监测室鄂学礼主任、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这类的产品安全所陈昌杰研究员。

      我是卫生部新闻办公室副主任许培海。首先请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张成玉同志介绍有关情况。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下饮用水标准的有关情况。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卫生部组织专家对我国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进行了修订。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已于2007年1月26日由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 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部分指标的实施项目和日期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全部指标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格外的重视饮用水安全问题,要求治理污染源、改进自来水净化处理等措施,从根本上处理问题,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协调下,该项标准修订工作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

      在修订过程中,为切实保障标准修订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专家组先后召开7次修订会议、3次评审会,广泛听取并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初稿完成后,卫生部也先后两次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向全社会征求了意见。

      新标准与1985年发布的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比,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饮用水水质指标由35项增至106项;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基本实现了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的实施,对于维护城镇和乡村居民的健康,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备极其重大的保障作用。

      为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宣传贯彻工作,卫生部办公厅于今年4月发出通知,确定今年9月3日到7日举办主题为“关注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宣传周的口号为“关注饮用水卫生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宣传周准备工作正在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全文已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受卫生部委托,卫生部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人员进行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培训;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也根据卫生部的要求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今天,《健康报》将开辟专栏举办面向全社会的“铜协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知识竞赛”活动。宣传周期间,卫生部及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将在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开辟饮用水卫生相关知识专栏,组织专家通过讲座、访谈等形式广泛宣传饮用水卫生知识。

      我衷心希望社会各路朋友积极推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实施,配合做好标准的宣传工作,共同促进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谢谢大家!

      谢谢张成玉副巡视员。下面请王雪凝副局长介绍有关工作情况。

      很高兴能有今天这个机会与各位新闻界的朋友见面,就卫生部门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管工作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饮用水安全涉及水源水的资源选择与调配、水源保护与污染控制、水厂处理、管网建设与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以及用水点水质监测等多个环节,在我国,监管职能涉及政府多部门。卫生部门主要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和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等大型建设项目,进行卫生调查和传染病监测,指导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防控措施;对饮用水生产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实施卫生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采取临时封闭控制措施,防止传染病传播流行。

      二是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卫生行政部门与城市供水行政主任部门共同管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的连接,保障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的安全;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学校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门对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管理做监督,防止饮用水遭受污染及饮用水污染导致介水传染病流行和中毒发生。

      三是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卫生部门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实施监督检查;承担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参加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开展饮用水卫生日常监督监测和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工作。

      此外,卫生部门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进行水质检测、监测,为卫生防病改水项目提出适宜范围与水源地卫生防护要求,并进行改水后水质验收和经常性监测。积极开展饮用水水质卫生调查研究,为制定饮用水监管政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饮用水安全问题必然的联系到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关注,和总理等曾就饮水安全问题作过一系列重要批示和指示。卫生部格外的重视饮用水卫生监管工作,多年来,各级卫生部门在饮用水安全保障多个环节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力度。

      各级卫生部门依法积极履行职责,对供水单位制水过程、二次供水、用水点水质卫生以及涉水产品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努力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按照《国家健康有关产品抽检计划》,对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做监督抽检,饮用水抽检结果通报各省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督促改进饮用水供水工作,对不合格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查处,并及时向社会通报。去年和今年,卫生部连续两年下发了国家饮用水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加大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力度。

      今年5月,卫生部已经在7个省、直辖市启动了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一是加大饮用水水质监测频次,二是开展水性疾病监测;同时,实行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直报,并研究探索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我们将在这次试点工作基础上,尽快全面推动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建设,早日建成功能合理、运转高效、为政府监管提供有力支撑的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

      卫生部门将以新标准为依据,逐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能力建设,全方面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管水平和效率,为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做出新的成绩。

      谢谢王雪凝副局长,下面请鄂学礼主任从专家角度介绍一下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情况。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经过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专家一年多的努力,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对外发布了。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共分十个章节,一个附录。下面我介绍本次标准修订的原则。

      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解决人的基本需求,保护人体健康,才能构建和谐社会。为了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切实体现社会公平,应保障人人都能享有卫生安全的饮水,饮水标准应适用于各类人群的各类生活饮用水,不应因农村经济发展落后于城市而降低对其饮水质量的要求。生活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的所有人,饮用的水都应遵循同一标准。

      新标准(GB5749-2006)适用于我国的城市或农村的各类生活饮用水,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不论是集中式供水还是分散式供水,都应符合新标准的要求。

      生活饮用水包含两个含义,即指日常饮水和生活用水,但不包括饮料和矿泉水。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是指水在供人饮用时所应达到的卫生要求,是用户在取水点获得水的质量发展要求。新标准要求在居民取水点处的水质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生活饮用水应保证人群终身饮用安全,并应以此为原则确定水质指标限值。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定义,所谓“终身”是以人均寿命70岁为基数,以每天每人摄入2升水计算。所谓“安全”是指终身饮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新标准中明确规定生活饮用水一定要满足以下三项基本要求:

      (1) 保证流行病学安全,即要求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应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不得产生急性或慢性中毒及潜在的远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变);

      水质指标是饮水标准的主要组成部分,虽然在本次修订过程中水质指标明显地增加,但是并不是指标数量越多水质标准就越先进,在指标的选择和限值的确立时,应着重关注那些对饮用者人体健康会造成不良影响、流行病学或毒理学资料齐全、在饮水中含有一定浓度且有可能经常检出,同时具有检测的新方法的污染物质。

      与此同时,我们也该认识到:水中的污染物种类非常之多,人们对污染物的认知程度、水质项目的检验测试能力受到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水质标准无法完全涵盖所有污染物。因此在本次修订过程中将28项在我国可能具有参考意义、但目前所掌握资料尚不足以确立限值的水质指标以资料性附录的形式发布。

      根据我国的国情,在保证饮水安全的条件下,本标准中适当放宽了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中部分水质指标的限值要求。

      新标准颁布之前,我国农村饮水一直参照《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进行评价,此次修订中将标准适合使用的范围扩大至农村。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广大,城乡发展不均衡,乡村地区受经济条件、水源及水处理能力等限制,实际尚难达到与城市相同的饮用水水质要求。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新标准一方面在城乡统一饮用水水质要求,另一方面对农村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采用过渡办法,在保证饮用水安全的基础上,对10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1项微生物指标及3项毒理学指标,现阶段放宽限值要求,参考了《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中二级水质的要求,改变了以往同时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局面。

      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时,注意了结合国情,进行风险效益和投资分析,既考虑达到饮水水质目标的可行性,又考虑实现水质目标所需的经济和技术投入,如若要求过高、过严则需要投入巨额资金,一旦技术水平或经济条件不能够满足要求,标准将形同虚设。

      此外,新标准中涵盖106项水质指标,虽然这些指标的超标对人体健康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针对某一个具体地方而言,不大可能会遇到所有指标都出现超标的情况。粗略计算,对单一水样按新标准全项检验的费用约1.5-2万元,同时各级供水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的检验室还需增加一定的设备投入。

      为此,新标准中将水质指标分为常规指标与非常规指标两类。所谓“常规指标”是指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非常规指标”是指相对局限存在于某地区或者不经常被检出的指标项目,可根据地区、时间或详细情况,降低检测频率和有选择的进行检测。

      近年来,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的饮用水水质标准有很大进展,世界卫生组织2004年发布了《饮水水质准则》(第三版)中水质指标增至144项;美国2004年的饮水水质标准中涵盖水质指标102项。在我国水质标准的修订中重点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欧盟、美国、俄罗斯、日本等组织和国家现行饮用水标准,指标限值主要取自世界卫生组织2004年10月发布的《饮水水质准则》第三版及2006年的增补本资料。由于各地饮用水水质和水处理工艺存在一定的差异,新标准选择的项目尽可能涵盖不一样的情况,一方面力求与国际标准发展的新趋势保持一致,另一方面结合我国现状,解决我国实际问题。

      饮水安全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水源保护、水质处理、饮水监测监督等所有的环节缺一不可,新标准中引入了多个相关的标准,为了保持标准的一致性,提高标准的可行性,新标准中对涉及到的有关标准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实际的要求则参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如水源水应参照《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 3838)和《地下水品质衡量准则》(GB/T 14848)执行;水质检测、供水企业管理则应分别参照CJ/T206-2005和SL308-2004和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规定执行,以确保标准的协调一致性。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修订了总大肠菌群1项;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并修订了砷等4项;毒理指标中有机物由5项增至53项,修订了四氯化碳1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修订了浑浊度1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修订了总α放射性1项。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的要求套用了有关标准,如:以地表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 3838)要求;以地下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下水品质衡量准则》(GB/T 14848)要求。

      要求处理生活饮用水过程中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8)的规定;要求用于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规定;要求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的规定。

      在106项指标中,42项常规指标,属水质监测有普遍意义的项目; 64项非常规指标,视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检出状况不同,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实施项目和日期,但是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必须实施。新标准中规定的106项指标均要求强制执行,在对饮用水水质进行评价时,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具有同等地位。

      新的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贯彻实施,必将逐步推动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进程,必然会在切实保障供水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方面发挥非消极作用,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国际上具有先进的技术水平的国家饮水标准的进展,在我国逐步开展与饮水水质监测相关的基础研究工作,为标准的进一步修订奠定工作基础。

      我来之前了解了一下,首先老百姓不太清楚饮用水这三个字的含义,饮用水到底是指喝进去的水,还是指具体的哪些水?第二个,老百姓平时喝水的时候,有没有注意到硬水和软水的区别?希望各位专家就这几个跟老百姓生活相关的问题解答一下,饮用水在新标准颁布以后,这几个指标有咋样的变化?

      生活饮用会这个名称,50年代的标准就用了。“生活饮用水”指的是人喝的水与用的水。本标准主要是指饮水,也考虑到了用水。比如洗衣服,如果水里面的铁含量过高,白衣服慢慢就变黄了。限制铁的指标并不是因为人喝了这种水会对健康不利,而是考虑对生活会有一点不方便。

      此外,还考虑到洗澡的时候水里面会不会有气体出来,人呼吸进去对健康造成的影响。现在的标准,最主要的是对饮水要求比较严格,喝进去对健康有没有影响,这是最重要的。有少量指标是从用水考虑的。

      关于软水和硬水的问题,根据现有的资料,硬水对人体健康在一些范围里面不会有什么影响。只不过水硬了口感不太好,喝得不太舒服,还有开水壶容易结垢,有些人不太习惯。这个指标各个国家处理不一样,现在我国也是要强制执行的。像别的国家,比如美国,他们把这类指标作为非强制指标来处理。现在我们的祖国定的是硬度标准是450毫克/升,这个浓度对于一般饮用者来讲都是可接受的,对健康没什么影响。

      世界卫生组织对这个指标的规定,硬水定在500毫克/升。现在再提到软水问题,水要是过软的话,会腐蚀管道。管道腐蚀以后,腐蚀出来的东西进入到水里大家喝了,所以间接地对健康产生一定的影响。从供水来讲,就要控制水不能太软了。总之,在450毫克/升以下不会有什么反应,如果超过了450毫升这个标准,而当地老百姓喝习惯了的话,也能接受的。现在有很多有关联的资料, 大多数论文是说硬水对人防止心血管疾病有好处,本标准中并没考虑这个意见,还是沿用硬度450毫克/升为标准。

      生活饮用会这个名称,50年代的标准就用了。“生活饮用水”指的是人喝的水与用的水。本标准主要是指饮水,也考虑到了用水。比如洗衣服,如果水里面的铁含量过高,白衣服慢慢就变黄了。限制铁的指标并不是因为人喝了这种水会对健康不利,而是考虑对生活会有一点不方便。

      此外,还考虑到洗澡的时候水里面会不会有气体出来,人呼吸进去对健康造成的影响。现在的标准,最主要的是对饮水要求比较严格,喝进去对健康有没有影响,这是最重要的。有少量指标是从用水考虑的。

      7月1号实施的新标准规定了超市里面买到的矿泉水和其他饮用水强制性在包装上标明PH值吗?是多少?

      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不包括矿泉水,这个刚才已经说了。 矿泉水用每日饮500毫升水计算水中物质含量,而生活饮用水是按照2升水计算的,这两个浓度和要求不一样。新标准并不包括矿泉水和饮料。

      本标准的pH订为6.5-8.5,在这个范围内就可以。pH值标准的制定主要是考虑到管道的影响,这是标准的依据。实际上pH值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没有过大的直接关系,现在欧盟的标准是6.5-9.5,在这个范围里面都可以,都认为对人体健康没影响。如果pH值太低或者太高了,对管道会有影响,pH值过低会腐蚀管道,高了容易结垢。

      我想问一下,现在北京一些市民反映,有的地方接出来的水烧过以后有很多水碱,南城的居民反映那边的水质不太好,我想问一下这是什么问题导致的?是否有管道设备方面的问题?如果在这方面维修或者是新添置设备有什么样的问题吗?

      北京的自来水过去主要是取地下水作为水源,这些年也开发了地面水作为水源。地下水的硬度高,而地面水的硬度低。在北京的西边、南边这一带用的是地下水,所以水的硬度就比较高。

      所谓水碱,就是水里面的碳酸氢钙,一烧以后就会沉淀,这个沉淀物是碳酸钙,就是我们所说的水垢。碳酸钙对人体健康没什么关系,中国人补钙的产品大部分是碳酸钙,应该说喝下去没什么影响。可是人们看见有水垢,看起来就有一些烦,实际上没什么关系。

      根据自来水公司的报告,北京市供给的自来水是符合规定标准的,硬度都应该低于450毫克/升,应该说都符合标准要求。南城有一些地方从井里取上来的水,有些时候硬度会高于五、六百毫克/升,自来水公司会设法使水质符合本标准要求。

      新标准7月1号以后开始实施,是不是意味着从7月1号以后从自来水管得到的水质量比以前好了?会不会意味着在水质处理方面有所提高,水价会不会提升呢?

      新标准是在7月1号实施,自来水供水系统都应该按照这一个标准执行。但是在标准的前言里面有一句:106项都实施完的线年当中要对所有的设施做改造,到了2012年7月1号所有的指标全部实施。

      新标准实施以后,自来水是否能直接饮用了?国外很多国家的自来水可以直接饮用,他们的标准是不是比咱们的标准高一些,咱们这个是否能直接饮用?

      制定这个标准的初衷是这样的,如果饮水全部达标的话,是可以直接饮用的。中国人本身有喝开水的习惯,在真正使用的时候,大家会有一些疑虑,中国人还不习惯直接饮用自来水。如果自来水达到这个标准,就可以直接饮用。

      每年夏天下暴雨的时候,北京市都一定会出现自备井的水污染事故,现在北京饮用水的水质监测网包不包括对自备井水质的监测?新规定的标准是不是适用于自备井的水质标准?在区县的采访中我了解到,北京的很多区县有很多黑井,他们在挖井的时候并没有通过卫生监督部门的水质监测,并且没有申请到饮用水的许可证。这些区县都是自己拨钱跟当地的水务部门一起筛选黑井给予打击。我想问一下卫生监督局这边有没有统一的规划,对城乡结合部的自备井或者黑井进行规范和改造?谢谢。

      目前在大城市自备井很多,管理方面的分工也不是非常明确。集中式供水都要符合规定标准的要求。自备井也是通过集中取水,通过管网输送的水,因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第二个问题,卫生部今年5月份开始在全国7个城市进行生活饮用水的网络监测试点,我们计划近期在全国所有省市铺开,这个工作正在进行中。据我们不难发现,各省市也在做相应的工作。自备井应在监测的网络中,城乡结合部的监管由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部门具体负责。

      我想问一下,有没有统计,如果106项指标全部达到,大概有多少个地方能够达标?有多少城市要等到2012年改造以后才能达标?有没有一个大概的比例?如果要改造的话,有没有估算到底需要投入多少钱?

      供水问题,按照国务院的分工是建设部分管,目前卫生部没这个数据。新标准在实施以后,供水单位如何达到一定的要求,应由供水主管部门负责。

      今天上午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记者冒雨参加我们的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