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犯罪类1~3、移送拘留类4~6、验收弄虚作假类7、建设项目类8、排污许可类9~10、举报奖励类11、免于处罚类12~13)
2023年8月1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矿产有限公司尾矿库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主要从事金矿生产,建设一座尾矿库,检查时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现场发现,尾矿库库区泥土坝两侧有大量污水通过排洪沟直接排向外环境,根据该公司环评要求尾矿库内的污水不得外排。执法人员立即启动无人机对尾矿库污水外排情况进行航拍、录视频等采集证据。与此同时,东方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尾矿库旁排洪沟进行布点采样检测。监测结果显示砷浓度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限值3倍以上。
某矿产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含砷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尾矿库是矿产企业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是矿产选矿生产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合理建设使用和维护尾矿库可以防止尾矿库内的污染物污染外环境。本案中,涉事企业环评要求尾矿库污水不得外排。虽然检查时该企业已经停产,但因企业疏于管理没有做好尾矿库的闭库等相应工作,导致含砷污水流入外环境,严重污染环境,最终触犯了刑法。
2023年8月11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制药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是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现场发现,该公司在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期间,先后4次通过修改化学需氧量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的消解时长至15分钟以下,化学需氧量污染物未充分消解导致测量结果和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存在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制药公司篡改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制药公司篡改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具有连续、实时、可溯查等特点,它不仅是污染防治设施组成部分之一,也是了解排污单位排污状况的重要途径。本案中,排污单位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通过降低化学需氧量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的消解时长,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反映个别重点排污单位在环境治理上仍存在侥幸心理,企图通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手段逃避监管。海口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合力打击企业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倒逼企业自觉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合法排放。
2023年5月31日,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水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水泥公司主要从事水泥粉末生产。检查发现,某水泥公司1#烟尘在线日已被拆除、颗粒物监测设备被断电,但某水泥公司生产线#粉磨生产线均有生产。温压仪的拆除及颗粒物监测设备断电导致1#烟尘在线监测数据全部消失,在线数据平台无该水泥公司污染物排放相关数据。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水泥公司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某水泥公司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生态环境部门时刻关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变化趋势,对有异常波动的监测数据将进行“点穴式”核查。污染源在线监测单位勿以为自己的篡改监测数据手段高明,而自陷刑责。
2023年8月16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陈某某经营的养殖场进行检查,该养殖场目前存栏量约1000头生猪,养殖废水经收集至沼气池后,通过管道排入无防渗漏措施的池塘。琼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池塘的畜禽养殖废水进行现场采样监测,结果为,池塘里的废水浓度: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206mg/L、氨氮浓度为427mg/L、总磷浓度为115mg/L、悬浮物浓度为3363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陈某某经营的养殖场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陈某某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9月25日,对陈某某处罚款15.6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近年来,畜禽养殖行业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的群众投诉的情况也不在少数。虽然近段时间以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多次组织养殖企业进行培训,并进行现场帮扶,但仍有部分企业我行我素。本案就是一起利用渗坑排放畜禽养殖废水的典型案例,直接反映出部分养殖主体责任意识淡泊,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不到位,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各养殖企业要以案为戒,主动对照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健全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同时加强日常管理,做到环保养殖。
2023年8月31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槟榔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槟榔加工厂建设3条白果生产线,生产过程中有废水产生。检查发现,该槟榔厂生产污水未按要求处理,直接将废水排入雨水管网,最终排入外环境。琼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槟榔厂排放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向外环境排放的污水浓度:pH(无量纲)为5.4,化学需氧量浓度为980mg/L、氨氮浓度为10.8mg/L、总磷浓度为4.93mg/L、悬浮物浓度为106mg/L,超过槟榔加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槟榔加工厂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槟榔加工厂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9月22日对某槟榔厂处罚款21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本案中槟榔加工厂将未经处理的生产污水,通过雨水管网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反映出部分企业漠视环境管理工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事实证明任何企图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最终都只能咽下罚款+行政拘留的苦果。这也再次警示排污企业环境保护一刻都不能放松,不仅要做到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日常巡查也不能松懈,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借口。
2023年6月7日,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饲料公司做执法检查。检查时该饲料公司正常生产,该公司环评明确要求生产过程中的粉尘,需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但检查发现该公司卸料口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旋风除尘器被拆除、布袋除尘等设施未运行,车辆在卸料中产生粉尘直接排向外环境。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饲料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饲料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8月29日对某饲料公司处罚款10.6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行政拘留。
PM2.5的排放控制一直以来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各类涉气企业的源头防控是防治PM2.5等大气污染物的重要举措。本案中某饲料公司拆除相关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导致大气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向外环境,这反映出了部分企业“重生产、轻环保”的观念还是没有扭转。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始终坚持露头就打,企业如果不及时转变“轻环保”的观念,将会付出沉痛的代价。
根据线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运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查阅某公司沥青搅拌站项目验收信息,随后执法人员到该沥青搅拌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沥青搅拌站于2023年1月20日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2023年6月29日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占地面积约3万m2,厂区建有生产区、沥青储罐区、矿粉存储区、料仓、生活办公区、实验区及其他配套附属用房等。其中储罐区共有9个罐体,1个20吨的卧罐,3个基质沥青罐,3个改性沥青罐,2个重油罐。但该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报告内容仅体现罐体7个,未将2个重油罐建设使用情况如实列入验收报告,最终结论为验收通过。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公司沥青搅拌站未如实查验、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验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公司沥青搅拌站未如实查验、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验收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9月15日对该公司处罚款20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6.1万元。
自主验收制度的实施提高了验收效率,激发了市场活力。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对照环评报告,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允许企业开展自主验收,并不意味着对企业的监管要求低了,恰恰相反对企业的自主管理能力要求更高了。建设单位切不可心存侥幸,认为验收只是“走过场”,不认真组织开展验收,甚至验收弄虚作假。对于验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将予以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根据群众投诉,2022年9月26日省生态环境厅对文昌市某有限公司生猪养殖项目进行检查。该养殖项目于2020年8月取得环评批复并开工建设,2021年2月投入生猪养殖。经查,项目投入生产养殖时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尚未建设,UASB厌氧罐等产臭池体未按项目环评要求完全密闭,需要配套的消纳地面积、废水储存池容量等均未满足环评要求。此外,该公司还存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组织开展验收,并通过验收的情况,存在验收弄虚作假行为。省生态环境厅对该公司生猪养殖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有限公司生猪养殖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等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省生态环境厅于2022年11月17日对某有限公司处罚款96.3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18.9万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本案中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即投入生产使用,且在验收时未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虚假验收。因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完善,该公司被周边群众持续投诉,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予以严肃处理,企业也因此付出沉痛代价。
2023年6月29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全国排污管理信息平台核查,未查询到陵水县某服务中心垃圾填埋场的排污许可信息。该服务中心垃圾填埋场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的项目。现场查明该服务中心垃圾填埋场占地面积为170.35亩,项目采用卫生填埋处理工艺,设计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91吨,填埋总库容约为79.9万㎡。该服务中心未能提供排污许可证,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服务中心垃圾填埋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服务中心垃圾填埋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8月17日对某服务中心处罚款31.5万元。
强化非现场执法模式,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效能。本案中,执法部门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摸排企业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赴现场进行核查,切实提高执法效率。企业应当高度重视排污许可证制度并严格执行。本案反映出部分排污单位对持证排污仍不够重视、治污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到位。排污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确保排污许可贯彻落实到管理全过程。
2023年6月13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生态环境局对琼海市某环保砖厂进行检查,该环保砖厂主要从事页岩砖生产。监测部门对该环保砖厂脱硫塔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脱硫塔废气排放口排放污染物氮氧化物10㎎/m³、二氧化硫417㎎/m³、颗粒物24.5㎎/m³。其中,排放污染物二氧化硫浓度417㎎/m³超过了《排污许可证》排放许可限值150㎎/Nm³。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环保砖厂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立案调查。
某环保砖厂超过排污许可证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8月10日对某环保砖厂处罚款28万元,同时,责令该厂限制生产。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污染物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本案中,违法当事人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暴露出企业未做好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及维护工作,未将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履行到位,其污染防治工作不严不实。各排污单位要以此为戒,主动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准确把握排污许可相关内容,任用熟悉环保工作的专职人员。
2023年8月9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机制砂项目堆料扬尘影响周边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场区内的物料堆料场有两处砂土未覆盖,也未安装防尘抑尘措施,部分物料堆虽覆盖了苫布,但因长期风吹日晒破损严重,现场扬尘明显。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无人机航拍等固定证据,对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机制砂项目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机制砂项目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9月7日对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处罚款1万元。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举报人奖励1千元。
充分利用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鼓励、调动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能够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共同营造良好生态环境。各排污单位要明白,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任何损害群众环境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群众都不会答应。
某广告公司实施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
根据海口市生态环境局琼山分局移送线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某广告公司进行检查。某广告企业主要经营广告制作及平面设计等业务,配套建设1间喷漆房,喷漆废气经过喷雾水淋处理后向外环境排放。经查,该广告公司2022年12月16日现场对凳子进行喷漆作业时,未按规定在喷漆房内进行,即未按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喷漆作业。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后,该广告公司当场完成整改,将喷漆作业移送到喷漆房内进行。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广告公司实施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未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广告公司实施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但鉴于该广告公司检查发现后当场完成整改,违法行为轻微,且属于初次违法。其行为符合《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3月2日对某广告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该广告公司进行教育。
对首次发现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以督促整改、减轻环境影响为重点。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坚持严格执法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做到优化营商环境与改善生态环境同向而行。较好体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是生态环境部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能够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增强守法意识,主动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2023年7月28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琼海某槟榔厂主要是做槟榔青果粗加工生产,2020年6月19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检查发现,该槟榔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向琼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交2022年年度执行报告,以及2023年第一、二季度执行报告。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槟榔厂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该槟榔厂于2023年8月1日向生态环境局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完成整改。
某槟榔厂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该槟榔厂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发现后,于2023年8月1日主动完成整改,其行为符合《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生态环境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8月15日对某槟榔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该槟榔厂进行教育。
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该案的办理,进一步强化了企业治污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在强化自身管理的基础上,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秉持宽严相济执法理念,严格落实免罚清单的规定,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让市场主体真正感受到“执法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