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关于对吕梁建龙实业有限公司优特钢基地项目减量置换1×1780m3高炉、1×150t转炉及配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的申请》(吕梁建龙实业生管字〔2024〕3号)、省生态环境规划和技术研究院《关于吕梁建龙实业有限公司优特钢基地项目减量置换1×1780m3高炉、1×150t转炉及配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研〔2022〕16号)及有关的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吕梁建龙实业有限公司优特钢基地项目减量置换1×1780m3高炉、1×150t转炉及配套工程位于山西省文水经济开发区。主要建设内容有:新建1台360m2带式烧结机、1座1780m3高炉、1座150t转炉及配套的辅助、公用、环保工程等,同时关停拆除现有2台200m2烧结机、3座450m3高炉、2座60t转炉等。项目总投资408963.12万元,其中环境保护投资42000万元。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山西文水经济开发区总体设计》《关于山西文水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晋环函〔2022〕694号)。原省经信委于2018年10月对《文水海威钢铁有限公司钢铁项目产能减量置换方案》(2018年第10号)予以公告,省工信厅于2022年1月14日出具了《关于文水海威钢铁有限公司产能置换方案企业名变更情况的说明》,明确“文水海威钢铁有限公司钢铁项目产能减量置换方案”企业名调整为吕梁建龙实业有限公司。依据省生态环境规划和技术研究院评估报告(晋环研〔2022〕16号)及结论,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的方法及文水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后,项目建设不会对区域环境质量产生不利影响。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的方法。
二、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原料贮运环节。原料系统各原料转运皮带卸料点、受料点及汽车受卸系统、各受料槽等废气经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上述工序中,各环节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2249-2020)限值要求。
2.烧结环节。烧结机头废气采用“静电除尘器+石灰-石膏湿法脱硫+湿式电除尘+SCR脱硝”处理。烧结原料系统、配料系统和成品系统破碎、筛分、转运等废气经收集后采用滤筒除尘器处理。脱硫剂仓废气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一混、二混废气收集后采用高效湿式除尘器处理。上述工序中,烧结机头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实施钢铁焦化行业污染深度治理推动钢铁焦化行业高水平发展的意见》(晋生态环保委〔2022〕2号)限值要求,其余各环节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2249-2020)限值要求。
3.炼铁环节。高炉原料、焦炭、原煤转运、煤粉制备等处废气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矿槽系统废气经收集后采用滤筒除尘器处理。高炉出铁场平台、出铁出渣口全封闭、铁沟和渣沟加盖封闭,废气经收集后采用滤筒除尘器处理。热风炉以净化后的高炉煤气作为燃料,烟气采用“SCR脱硝+钙基干法脱硫+布袋除尘器”处理。上述工序中,热风炉烟气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实施钢铁焦化行业污染深度治理推动钢铁焦化行业高水平发展的意见》(晋生态环保委〔2022〕2号)限值要求,其余各环节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2249-2020)限值要求。
4.炼钢环节。转炉一次烟气采用LT干法除尘系统处理,转炉二次烟气、三次烟气,以及脱硫站、扒渣站、料仓、倒灌站、铁合金和熔剂转运点、地下料仓等废气收集后均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LF精炼、RH精炼等废气收集后采用滤筒除尘器处理。上述工序中,各环节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2249-2020)限值要求。
5.无组织排放环节。智能化料库、原煤库、焦炭库等全封闭并设置喷雾抑尘、干雾抑尘门帘等装置。厂内物料输送采用封闭皮带通廊、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密闭输送;烧结机、环冷机、高炉炉顶、矿槽、出铁场等产尘点设置集尘罩,高炉出铁场平台全封闭;确保各车间无组织颗粒物浓度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2249-2020)中排放限值要求,
1.项目采取清污分流、循环使用等节约水资源技术,高水质系统的排水作为低水质系统的补充水,实现全厂废水串级利用不外排。各车间间接循环冷却水系统均设旁滤器、加药装置,排水补充至浊环水系统或送现有综合废水处理站处理。生产废水、生活垃圾污水分别处理后全部重复利用不外排。
2.现有综合废水处理站,采用“粗细格栅+调节池+高效澄清池+V型滤池+多介质过滤系统+超滤系统+超滤反渗透系统+浓水纳滤系统+纳滤产水反渗透”工艺,处理后的出水补充至生产系统回用,浓水回用于高炉冲渣。
3.烧结环节设备间接循环水系统废水、湿法脱硫系统废水、余热锅炉排污水等收集后送综合废水处理站处理;炼铁环节高炉冲渣水经转鼓过滤后循环使用,高炉煤气脱硫系统脱硫蒸汽冷凝水、设备间接循环水系统废水等收集后送高炉冲渣水池回用;炼钢环节设备间接循环水系统废水等收集后送连铸浊环水、煤气冷却浊环水系统回用,连铸浊环水、煤气冷却浊环水等废水经处理后部分回用,部分送综合废水处理站处理;制氧车间及空压站等设备间接冷却循环水系统废水收集后送综合废水处理站处理。
4.生活污水经收集送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处理,采用“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工艺处理,出水送综合废水处理站处理。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态废料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严防造成次生环境问题。烧结系统除尘灰、含铁尘泥、氧化铁皮送烧结原料系统综合利用。高炉煤气净化产生的瓦斯灰、脱硫石膏、热风炉烟气脱硫灰、高炉水渣等外售综合利用。连铸系统产生的切头、切尾、铸余渣等收集后送炼钢车间综合利用。钢渣、脱硫渣、精炼渣等送现有钢渣处理工程综合利用。废分子筛、除尘器更换的废布袋、各车间检修产生的废耐火材料由厂家回收。废SCR脱硝催化剂、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废含油抹布、高炉煤气脱硫产生的废吸附剂等在危废贮存库暂存,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成品油桶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合理利用。
厂区设置时考虑地形、厂房、声源方向和车间噪声等因素合理地布局,将主要噪声源车间或装置远离村庄。选用低噪声设备;压缩机、风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集中布置,置于室内或设置隔音操作室;泵类及风机连接处采用柔性接头等措施降低声源源强,管道系统采用弹性连接等措施。严控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严格落实“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和“源头控制、分区防治、跟踪监测”的土壤污染防控措施,从源头控制污染物泄漏的环境风险。项目须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将危废贮存库、湿法脱硫循环水池、氨水罐区、连铸浊环水处理区、转炉煤气冷却水处理区、高炉水冲渣池等作为重点防渗区,将智能化料库、煤库、焦炭库、烧结车间、炼铁车间、炼钢车间、制氧站、空压站等作为一般防渗区,并保证达到相应防渗性能。建立相应的土壤跟踪监测制度,制定风险预警方案,及时有效地发现污染并及时控制。
(六)严格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牌,在烧结机头、烧结机尾、高炉矿槽、高炉出铁场、转炉二次烟气等废气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七)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要求。按照环评报告书确定的环境防护距离,你公司要配合县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范围内的规划控制工作,不得新建住宅、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
(八)加快配套建设铁路站台至厂区的密闭转运皮带,最大限度提高铁路运输比例,保证物料运输满足生态环保委〔2022〕2号文中的清洁运输管控要求。别的物料运输应全部使用新能源车辆。
(九)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急预案实施联动,定期组织并且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保证出现问题及时得到妥善处理,不对外环境能够造成污染影响。
(十)严格落实碳减排措施。采用低能耗设备,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充分的利用厂区空地进行植树种草,增加绿地碳汇;强化固态废料综合利用,减少原料、燃料消耗;加大烧结、高炉、炼钢等余热余能利用,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区域削减方案。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76.5吨/年、氮氧化物400.26吨/年、颗粒物548.22吨/年。按照倍量削减要求,文水县人民政府以《关于吕梁建龙实业有限公司优特钢基地项目减量置换1×1780m3高炉、1×150t转炉及配套工程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审核意见及承诺函》确定了该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来源。文水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承诺督促落实关停拆除现有2台200m2烧结机、3座450m3高炉和2座60t转炉工作,各削减措施落实前相关排污许可核发部门不予变更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同主体工程一体纳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相关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建成,应及时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单位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