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应急局公布消息:为深入推动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氛围,不断强化典型违法案例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市安委办将近期查办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3年1月18日,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安区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该公司无法提供2023年1月1日至1月13日的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3日,涟水县住建局执法人员对涟水县2家能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2家公司未定期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以上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给予2家企业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8日,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1.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2.组织了两次有限空间作业,但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4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盱眙县某机械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案
2023年4月19日,盱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金属冶炼企业中频炉使用专项整治工作及年度执法计划安排,对该企业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1.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中频炉感应线圈进水管未设置快速切断装置”“中频炉感应线圈冷却水未设置进水压力、进出水流量差和每个回路的出水温度检测装置,无报警装置”2条重大事故隐患和其他5条一般事故隐患;2.使用应予以淘汰的公称容量为0.75吨的无磁轭的铝壳中频炉两台。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1日,根据涟水县消防救援大队提供的线索,涟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涟水县某木业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1.泄爆片设置不规范,除尘器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不足,粉尘清扫制度制定不规范,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2.未按规定通过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上报较大以上风险。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五条,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482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各人民币107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洪泽区某环保科技(淮安)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案
2023年5月16日,洪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有限空间专项检查和市应急局工贸行业专项执法行动安排,联合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洪泽区某环保科技(淮安)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厂房西北角一处成浆池)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的行为。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46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3日,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盱眙县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用的一台叉车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1日,淮阴区行政审批局移送淮阴区住建局的案件反映,淮阴区某物流有限公司自建仓冷库部分内装修工程,存在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使用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1日,淮安区住建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淮安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项目,存在登高作业人员未系挂安全带的问题。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9日,盱眙县公安局民警在对盱眙县盱城街道办事处某居民的出租房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居民未对承租人员登记、无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措施等,民警当即下达责令整改安全风险隐患通知书。2023年6月25日,对出租房屋进行复查时,发现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未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该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行政拘留3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