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督促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等各环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近日,省安委会印发《关于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就加强全省醇基燃料安全监管作出部署安排。
为加强我省醇基燃料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督促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等各环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醇基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一)醇基燃料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要将醇基燃料原材料储存在满足安全条件、具备合法资质的专用仓库或储存场所内,严禁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充装醇基燃料,严禁委托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运输企业配送醇基燃料。
(二)醇基燃料经营(储存)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经营活动地具备合法的醇基燃料储存装置,并向合法的生产经营企业采购具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醇基燃料,严禁非法储存醇基燃料。要与燃料使用单位签订供用燃料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严禁向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经营场所企业单位供应醇基燃料。要按照法律和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燃料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要加强对配送燃料人员和车辆的安全管理,遵守燃料安全操作规程,禁止非法充装或使用报废、超期未检和其他不合格的容器。
(三)醇基燃料运输企业要依照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应当使用具备安全性能条件的车辆运输;装卸时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措施,遵守安全作业规定。
(四)醇基燃料使用单位应当向合法的生产经营企业购买产品质量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等规定的醇基燃料。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燃料使用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器具、输送管道、燃烧器具以及相关配件等。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燃料使用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水平。要与正规的燃料供应单位签订供用燃料合同,自觉接受供应燃料单位的技术指导和相关部门的检查。要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性能条件、灶具和储存容器等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定期做好隐患自查整改工作,确保使用燃料场所的安全。严禁在同一个区域内“油(醇基燃料)气(燃气)”混用。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整治、引导、限制”餐饮经营场所使用醇基燃料,严格落实属地党委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监管、管理责任。
(一)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餐饮经营场所用醇基燃料安全管理工作。
(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醇基燃料的生产、经营实施安全许可和监督管理,加强对无储存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和管理。
(三)公安部门负责醇基燃料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道路运输交通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醇基燃料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输醇基燃料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车辆的资格管理;负责运输醇基燃料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依法查处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运输企业、车辆以及从业人员不具备资质等违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核发醇基燃料生产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查处无照经营行为;负责对醇基燃料及包装物和灶具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依法打击制假制劣违法行为。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职责承担新、改、扩建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作。
(七)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涉及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置等部位和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对属于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对检查中发现或其他部门移交的醇基燃料储存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依法依规承担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任务。
(八)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已申报废弃的醇基燃料处置的监督管理;督促废弃醇基燃料产生单位落实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履行危险废物申报、管理计划备案等环境管理制度;指导废弃醇基燃料处置单位开展无害化处置;依法查处废弃醇基燃料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相关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九)卫生健康、民政、教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醇基燃料流通使用环节管控,督促指导使用醇基燃料的各类餐饮企业、酒店、宾馆、农家乐、学校、机关、医院、养老院、宗教场所、建筑工地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单位做好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建立相应台账,组织地方执法力量,开展专项执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相关部门在严格履责的基础上,要加大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力度,协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建立基础台账。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进行深入排查。要从餐饮经营场所等使用单位入手,追本溯源,对醇基燃料的来源、运输车辆等一查到底,完善基础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相关部门应将生产、销售、储存、使用醇基燃料单位的基本情况抄告同级消防救援机构。
(二)强化源头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醇基燃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让合法企业生产经营的合格产品更好服务于社会。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对醇基燃料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有关规定向用户提供“一书一签”。交通运输、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装卸车环节“四必查”。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商务、公安等部门要加大“打非治违”力度,依法查处“黑醇基燃料”。
(三)加强运输及加注环节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查处不具备资质运输醇基燃料的违法行为,加大对危险货物停车场的安全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企业违法分装、储存醇基燃料等违法行为,打击不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加注(装卸)醇基燃料的行为。
(四)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协同合作,强化餐饮场所醇基燃料使用隐患整治,逐步引导其改用其他安全性能更高的燃料。加强对餐饮场所外窗安装防盗网和广告牌影响疏散逃生问题的排查整治。
(五)强化属地政府监管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深入研究醇基燃料监管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牵头部门、协同部门,成立整治工作专班,负责辖区内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和打非治违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制度措施,形成长效机制,严防事故发生。
(六)开展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通过电视台、广播、新媒体、社区宣传栏、宣传单页等多种形式,讲解醇基燃料的危险特性,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宣传非法使用醇基燃料的危害,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经营醇基燃料行为,形成舆论压力,营造不敢违法、不想违法的社会环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充分认识醇基燃料监管的重要性,及时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加强联系沟通,形成工作合力。从保障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落实醇基燃料整治的具体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清理整改和打击整治工作。对不符合安全性能条件的醇基燃料使用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证照。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严追责。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履职尽责的部门及相关人员,要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严肃追责问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推广应用醇基燃料等新型燃料时,应配套建立相关设施管线安装、改造、燃料储存、使用环节的规范操作的过程和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和使用责任。国家对餐饮经营场所醇基燃料使用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18.《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
19.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0〕3号)
20.《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方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
21.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建议》(湘办〔2021〕7号)
26.《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2008)
29.《餐饮用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规程》(DB43/T1781-2020)